医务人员应知应会法律知识|拒不出院涉嫌扰乱医疗秩序

为配合卫生健康系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在国家卫生健康委法规司的指导下,健康报开设“医务人员应知应会法律知识”专栏,针对医务人员日常工作中常见的问题,如隐私保护、知情同意、病历书写、临床试验、医疗纠纷预防处置等,邀请法律专家对现行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款进行梳理,形成应知应会知识点,便于医务人员学习掌握。同时,挑选介绍相应的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帮助大家加深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并以案为鉴,防止类似问题的出现。


典型案例——





郭某因先天性心脏病至某医院就诊并进行手术,术后出现抽搐及缺血缺氧性脑病。院方判断上述症状属于手术并发症,建议通过高压氧治疗缓解。起初,郭某家属配合治疗,但后期态度转变,不询问病情,不要求治疗,且拖欠医疗费、伙食费等。经治疗,院方认为郭某已具备出院指征,但郭某家属拒不办理出院手续。院方经多次沟通无果,遂诉至法院。


郭某家属提出,该医院对郭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并造成郭某严重损害后果,应当继续对郭某进行治疗。


法院经审理认为,医疗卫生资源属于公共资源,在患者符合出院标准及条件的情况下,应及时办理出院手续,以保障公共资源的共享。郭某家属以该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为由拒绝办理出院手续,继续占用病床,使有限的医疗资源被持续占用,妨碍医疗机构正常开展诊疗活动,其行为已对正常的医疗秩序造成干扰。经鉴定,郭某身体状况已符合出院标准及条件,能够出院。


最终,法院判令郭某将病床腾空交还医院,并办理出院手续。

(案例选自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朝阳法苑》



应知应会——



相关法条这样表述




民法典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全社会应当关心、尊重医疗卫生人员,维护良好安全的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共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人员执业环境。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秩序,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公民个人健康信息,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公民个人健康信息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规定,医患双方应当依法维护医疗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患者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医疗纠纷中发生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依法处置,维护医疗秩序。


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1228条,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57、105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29条。


栏目指导:国家卫生健康委法规司

整理:山西省卫生健康委法规处,太原市杏花岭区中医医院 孙红芳

编辑:宁艳阳 门雯雯 管仲瑶

校对:杨真宇

审核:秦明睿 叶龙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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