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若是被宣告失踪人突然回来了,又该如何处理呢?
近日,浙江省海宁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撤销宣告失踪判决案件。
2011年,潘某以外出办事为由离家,而后与家人失去联系,亲朋好友寻找多年杳无音讯。2018年,潘某母亲向海宁法院申请宣告潘某失踪。
经法院审查,潘某符合宣告失踪条件。经公告期后,潘某仍下落不明,于是海宁法院判决宣告潘某失踪。然而近日,失踪了14年之久的潘某却突然向海宁法院递交了申请书,申请撤销宣告失踪判决。
原来,潘某当年离家前往外地打工,自觉未能有所成就而无颜面对家人,于是选择了逃避,多年来从不联系家人。直到今年身份证即将到期,想要补办身份证时潘某却发现自己已经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于是便回到了海宁。
海宁法院受理案件后,向潘某详细询问了其失踪情况,并通过调查走访潘某的母亲及妹妹等,确认其确为被宣告失踪人潘某。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民事判决书,撤销了原宣告潘某失踪的民事判决。
宣告失踪的首要目的是保护失踪人的财产权益,避免其财产因无人管理而遭受损失。通过宣告失踪,可以明确失踪人的法律关系状态,包括其财产关系、身份关系等,有助于消除因失踪人下落不明而造成的法律关系不明确、权利义务不清晰的状况,为相关当事人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引。
若被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宣告失踪的判决,以此恢复其合法权益,避免出现权利与义务的真空。
同时在此提醒大家,主动销声匿迹的做法不仅会给社会关系带来不稳定性,也会给自己和家人留下亲情上的遗憾,实不可取。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条 【宣告失踪的条件】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五条 【失踪宣告的撤销】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九十三条 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来源:海宁法院
编辑:李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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