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天水市麦积区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规则》的公告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现将《天水市麦积区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规则》予以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受理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的方式:

一、电话:12315,0938-2723772

二、来信来访地址:天水市麦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天水市麦积区新阳路5号),邮编741020

三、电子邮箱:mjgsfj@126.com


天水市麦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30日

  



天水市麦积区公平竞争审查

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监督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甘肃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对我区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所制定的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投诉举报处理。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对以下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政策措施进行投诉举报:  

(一)有关政策措施未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或者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不规范;

(二)有关政策措施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内容;

(三)其他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情形。

第四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应当遵循依法、公正、高效的原则,充分保障投诉举报人合法权益,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落实。

第五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本级人民政府相关单位及下一级人民政府政策措施的投诉举报。

第六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内容一般包括:

(一)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地址等;

(二)政策措施的起草单位或政策制定机关;

(三)政策措施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四)是否就同一事实已向其他机关举报,或者就依据该政策措施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举报人采取非书面方式举报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详细记录相关信息,并要求举报人在合理期限内补充完善书面材料。

第七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投诉举报材料后,应及时进行登记,准确记录举报材料反映的主要事项、举报人信息、接收时间等关键内容,确保投诉举报信息可追溯。

第八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对举报反映的政策措施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组织开展核查。

反映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涉嫌存在影响市场公平竞争问题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移交有处理权限的相关单位处理。

  反映尚未出台的政策措施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转送有关起草单位先行处理。

第九条 核查过程中,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采取多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要求政策制定机关或起草单位提供相关材料,如政策措施文本、起草说明、征求意见情况、公平竞争审查结论及相关佐证材料、针对举报问题的情况说明等。

(二)开展实地调查,走访相关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了解政策措施实际执行情况及对市场竞争的影响。

(三)组织专家论证会,邀请法律、经济、行业等领域专家对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影响进行评估分析。

(四)听取有关部门、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等对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建议。

第十条 一般情况下,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自收到完备的投诉举报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核查工作。举报事项情况复杂的,经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根据需要适当延长期限。核查期限应扣除因要求举报人补正材料、等待其他机关处理结果等非本部门原因导致的时间延误。

第十一条 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处理:

(一)不属于本规则规定的受理范围情形的;

(二)举报已核查处理结束,举报人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举报的;

(三)对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及所依据的政策措施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四)举报材料不完整、不明确,经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未在七个工作日内补正或者补正后仍然无法判断举报材料指向的;

(五)不予处理举报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按照“谁起草、谁受理”和“公正、高效”的原则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处理机制,依法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经营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一)接收渠道。投诉举报人可通过拨打举报电话以及来信来访等渠道告知(递送)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情况(材料)。

(二)投诉举报的处理。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对于实名举报,可以根据举报人的书面请求,依法向其反馈举报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 经核查,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若政策措施不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应及时结束核查,并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二)在核查期间,若政策制定机关主动修改、废止有关政策措施,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核查,并将相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三)若有关政策措施已经失效或废止,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结束核查,并向举报人说明情况。

(四)经核查发现政策制定机关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发《提醒敦促函》,督促政策制定机关整改。《提醒敦促函》应详细说明收到举报及组织核查的情况、明确整改要求及书面反馈整改情况的时间期限等内容。

第十四条 投诉举报线索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及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有关规定,移交有管辖权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十六条 对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机构、个人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2025年4月3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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